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边境地区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发展基础教育,改善边境地区办学条件,引导自治区内优质学校到边境地区开展共建帮扶活动,提升边境地区学校办学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教师生活保障,改善中小学寄宿生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推动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边境地区学生公平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边境国门学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形成完整的边境地区教育体系。

鼓励社会资本在边境地区依法捐资办学和发展民办教育。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