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七章 保障改善民生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边境地区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牧区延伸,加强边境地区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各族群众就近享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享受优质均等的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