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七章 保障改善民生第五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边境地区建设产业聚集、商贸流通、生态宜居的中心城镇;加强地处重要战略方向和关键通道节点、经济社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边境城镇建设;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提高抵边一线城镇产业支撑和人口集聚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加强市政设施建设,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