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边境地区建设产业聚集、商贸流通、生态宜居的中心城镇;加强地处重要战略方向和关键通道节点、经济社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边境城镇建设;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提高抵边一线城镇产业支撑和人口集聚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加强市政设施建设,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