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发展边民互市贸易区,支持培育边民互市贸易加工产业、符合地方实际的特色物流产业和商品商贸中心,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范围和规模,推进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引导互市贸易向加工、投资、贸易一体化方向发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