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振兴规划,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对符合产业政策、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和项目,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增强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鼓励企业通过开发资源、培育产业、开拓市场等形式推动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开展民营企业进边疆行动,实施兴边富民特色产业发展工程,促进边民就地就近就业和增收致富;在边境地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