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资源、水资源、流域环境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逐步加大对边境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积极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