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资源、水资源、流域环境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逐步加大对边境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力度。

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积极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