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和维护本村(社区)的乡村清洁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正确使用乡村清洁设施设备,不得损毁、盗窃、侵占,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