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和维护本村(社区)的乡村清洁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正确使用乡村清洁设施设备,不得损毁、盗窃、侵占,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