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巡查维护修复责任,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未按照防汛要求对海绵城市设施中的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