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