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属于政府支出责任的海绵城市建设、运行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多渠道筹集海绵城市建设、运行资金,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