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一)检查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检查。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监督意见。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