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检查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检查。
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监督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