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范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将验收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档案随主体工程档案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