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和利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空间和地形地貌,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华蓥山、萃屏山、神龙山等山体草地和西溪河、官盛湖、北辰湖等河湖水系,合理规划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提升雨洪滞蓄能力,控制周边区域雨水径流。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