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