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优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监管,依法探索具体可行的新经验新做法,实现制度集成创新。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