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率先依法加大改革力度,发挥引领作用,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有益经验。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严格遵守政商关系有关规定,主动服务,勤勉尽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