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