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办事节点、证照临期、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提醒服务,采取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社交平台、电话、短信或者人工上门等方式,为市场主体及时办理手续、提前获知信息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