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依法设立的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企保证金。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