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重点绿地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点绿地的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