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树木。下列树木的砍伐,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一)已经死亡的;(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但应当及时报告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