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分类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