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上述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