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宣传爱国卫生知识。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