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发展。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