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发展。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