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

(二)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布局合理,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置;

(三)公共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四)河湖水面、城市绿地定时养护清理,保持洁净美观;

(五)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

(六)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在建、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防尘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七)单位、居民小区的公共区域保持干净整洁;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城市卫生环境要求。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