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