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