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保障促进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