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管理的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管理的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将赋予的行政审批职权统一划至行政审批部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