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管理的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管理的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将赋予的行政审批职权统一划至行政审批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