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诉讼、保险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气象国际公约约定范围之外的气象资料,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