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