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