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驾驶员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查实后及时通报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在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有两次满分记录的;
(三)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依法被吊销、注销、撤销和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五)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拼装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和无车辆行驶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车辆行驶证件的,应当在依法查实后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车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