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