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五节 货运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整合道路货物运输资源,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拓宽经营渠道、创新经营方式。使用总质量为四千五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可以不再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