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三十一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二)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或者使用有色玻璃;(三)巡游车拒绝载客;(四)网约车巡游揽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