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二十六条有效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二)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三)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