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二十四条有效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备或者租用期限为三年以上且与其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停车场地的位置与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