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班车客运经营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班次、客运站点、时间运行和停靠,在规定的客运站点进站上下乘客。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等外公路需要开通农村客运班车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用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通行限速等安全控制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