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