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大运河生态环境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或者配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