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统筹利用各类财政资金、政府基金,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开展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政策的传承和利用项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