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
(一)加强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和后继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传承、展示平台,支持相关产品宣传和销售;
(二)培育和发展大运河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产业;
(三)组织开展以弘扬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戏曲、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文艺作品创作和展演展播活动,弘扬传播大运河文化;
(四)推动将大运河文化遗产特有元素和符号应用于建筑、场所、交通设施以及其他空间进行展示;
(五)结合传统节庆以及传统民俗活动,系统性组织开展宣传、展示活动,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与日常生活的有机融合;
(六)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