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研究和保护:

(一)柳琴戏、淮海戏、苏北大鼓、苏北琴书等传统戏剧曲艺;

(二)天岗锣鼓、霸王锣鼓、顺河舞龙、丁嘴跑驴等传统音乐舞蹈;

(三)白酒酿造技艺、云渡桃雕技艺、乾隆贡酥制作技艺、黄狗猪头肉烹饪技艺等传统技艺;

(四)皂河龙王庙会、来龙庵庙会等民俗;

(五)项羽传说、来龙庵燃灯大师传奇故事等民间文学;

(六)其他应当加强发掘、整理、研究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