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块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完成该地块考古工作。发现有文物遗存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